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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落地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广州人大网站 | 作者:广州人大网站 | 发布时间: 2024-10-25 | 3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速落地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第三十条【南沙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建立实施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准入标准,推动物流配送、低空交通、海洋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以及海上搜救等领域开展无人设备产业化应用。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区域无人体系管理调度系统、智能无人体系底层数据体系和开放服务应用平台,建设支撑无人体系和低空数据应用的智能算力基础设施。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安全保障总体要求】 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在批准的空域范围和飞行时间内进行,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航空器保险与风险保障要求】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推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示范产品。整机制造企业、运营企业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适应低空飞行特点的商业保险产品。

  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飞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的,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航空器安全维护】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航空器设施设备进行出行前检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控制系统安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和售后服务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产品抽检等方式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召回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航空器数据信息采集存储要求】  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采集和处理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以及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异常情况报告和处置】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飞行异常和安全问题时,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低空飞行执法】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协同查处低空飞行违法行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拦截、迫降、捕获等技术防控措施;

  (二)责令停止飞行;

  (三)扣押有关物品;

  (四)查封违法活动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反制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侦测、反制等装备设施的配备,充分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防范技术,推进全市重点区域反制网络体系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破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正常飞行状态。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事故进行调查,根据需要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参与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依法依规认定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飞行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批准的空域范围和飞行时间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由有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干扰、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以非法手段干扰、破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常飞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及相关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应用推广、安全保障等活动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