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科技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相关专业建设,推动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本市设立低空经济相关的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培养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与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合作,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维修、操控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适航审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本市从事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的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开展适航审定;支持驻穗适航审定机构建设,按照规定给予用地、人才以及科研设施设备建设支持,提升适航审定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适航审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适航验证和试验试飞技术支持等服务,协助适航审定机构开展适航标准起草、适航验证研究、关键审定技术攻关等工作。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品牌保护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在低空经济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第二十条【标准制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牵头或者参与起草航空器适航审定、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等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验区申报与低空试飞基地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争取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本市设立低空经济示范应用试验区,推动在低空空域改革、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经济产业融合发展、低空运营市场推广等方面先行先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基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基地负责提供内场性能测试、外场飞行测试、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试飞试验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域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的对外合作,举办低空经济产业相关论坛、赛事、进出口展会及其他交流活动,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交流、创新创业和应用业态孵化等方面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协调、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产业合作、场景开放、城际出行、飞行保障等领域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沟通协作。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场景培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场景创新应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机会清单,加大应用场景供给。
第二十四条【空中交通试点应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支持,有序推进城市空中交通试点工作,逐步开通市内、城际、跨境等低空客运航线,推动发展交通联程接驳、空中通勤、商务出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飞行等低空出行新业态。
第二十五条【物流应用】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商务部门应当结合物流园区、快递分拨中心、重要商务区等布局,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城市、农村、山区、海岛等开展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交通运输、商务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开展外卖即时配送、商务闪送、快件转运等低空物流业务,构建区域低空物流网络。
第二十六条【文旅体应用】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广州空港委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园区、飞行营地等建设,支持企业开展低空观光旅游、低空飞行表演与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打造低空旅游网。
第二十七条【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推动低空飞行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应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医院、血站、医疗检验中心等,运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血液制品、检测样本、供体器官等进行快速转运。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急救援装备在高层建筑消防、森林防火、灾害救援等场景开展示范应用。
第二十八条【农业应用】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监测、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政务服务应用】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自然资源调查和测绘、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城市管理、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和防火等方面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