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完成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应用场景拓展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涉及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1.《补助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运营合格证》等许可证明复印件;
3.航线批复文件及飞行任务批复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的空域、申请飞行计划的记录及批复件的复印件;
4.飞行活动备案资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号、适航证书、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信息及有关资质证书(操控员执照)、年运营架次(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送的飞行记录、飞行器研发制造型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飞行数据、运营主体内部标准作业程序的报批记录、广州市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飞服平台”)飞行数据等,待飞服平台正式运行后,以飞服平台数据为准。);
5.公开渠道售票的无人机飞行架次记录(适用载人场景);
6.接受服务企业(或机构)出具的支付费用飞行架次记录(适用货运场景);
7.运营航线的飞行责任保险、飞行应急处置预案等;
8.材料真实性声明、补助资金申请信用承诺书。
(三)专家评审。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
(四)资金拨付。由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市级扶持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市级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再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并提供到款收付凭证。
第十九条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
(一)组织申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向各区政府、有关企业发布申报通知,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申报材料,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区政府。
(二)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属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等要求完成初审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专家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空港委、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
(四)社会公示。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拟支持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区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资金拨付。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该项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下达市级扶持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市级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再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并提供到款收付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广州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主体,应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各相关扶持资金的牵头审核部门负责各自审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截留、转移、侵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条件、产品和项目所涉及的评审和验收标准等事项,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年度计算方式,指运营企业选定的航线开通首日起,计算到运营满一年(365天)为一个年度。新开通航线,指当年新开通运营满一年的航线;已开通航线,新开通航线运营满一年的,次年开始为已开通航线。飞行架次的算法,按照“一起一降”为一个架次。次年同比增加架次计算:增加架次=次年运营总架次-(上一年运营总架次/12*次年实际运营月份)。
第二十五条同一类型资金扶持事项,市、区均有资金扶持措施的,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企业2025年10月1日、2026年后每年7月1日前提交申请和印证材料,逾期未申请或者不满足补助条件的,可以在下一自然年度的7月1日前申请,申请时间最晚不得晚于政策有效期后1年,逾期则视为已自动放弃申请权利,不再受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来源:广州市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