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版次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项目,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事后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申报条件:申报主体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纳税、持续生产经营的低空配套类制造企业;申报主体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低空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材料研制类企业。
2.首台套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实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须达到70%(含)以上;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3.首版次申报条件:申报企业生产和经营须在广州市,并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纳入软件统计调查;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权利取得方式须为原始取得(如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本项目的证明)。申报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申报产品运行稳定可靠,须通过相关软件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申报产品的项目投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不含税);申报产品及其升级版本实现市场化销售且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包括产品或者服务形式),并提供2个以上落地实施的案例。
第九条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
(一)补贴标准
对在本市从事研发和生产制造并开展适航审定的企业,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人或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的,对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500万元;大型载物无人驾驶航空器,按型号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5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资助不超过1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纳税、持续生产经营的低空飞行器生产企业。
2.申报主体所研发生产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大型载物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先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人或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
第十条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航线
(一)补贴标准
1.单条航线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新开通航线年度飞行次数达到200架次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超过200架次的,对超出架次部分每架次再补助1000元。已开通航线,次年开始对同比增加部分按照1000元/架次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设低空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的企业。
2.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经评审认可,起终点至少有一端在广州市并实施常态化运营的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航线。
3.航线飞行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飞行不少于200架次。
第十一条支持开设货运应用场景航线
(一)补贴标准
1.单条航线航线年度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轻、小型无人机航线:新开通航线,每年完成不少于5000架次的,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超过5000架次的,对超出架次部分每架次再补助20元。已开通航线,次年开始对同比增加部分按照20元/架次给予补助。
3.中、大型无人机航线:新开通航线,每年完成不少于1000架次,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超过1000架次的,对超出架次部分每架次再补助100元。已开通航线,次年开始对同比增加部分按照100元/架次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设低空货运应用场景航线的企业。
2.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经评审认可,起终点至少有一端在广州市并实施常态化运营的低空货运应用场景航线。
3.轻、小型无人机航线年度飞行不少于5000架次,中、大型无人机航线年度飞行不少于1000架次。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
(一)补贴标准
1.单条航线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2.每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安排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应发放补贴总额超出年度预算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预算明细和申报数量合理确定前款的具体补贴标准,也可以根据各申报单位应发放补贴的比重,科学统筹分配年度补贴预算资金;按照最高补贴标准计算,应发放补贴总额不超出年度预算的,按最高标准发放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纳税、持续生产经营,从事低空旅游,观光游览业务的企业。
2.使用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
3.年度飞行服务2000架次以上用于旅游观光的示范项目。
第十三条申报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