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预警:市经信局应组织通信服务商及时发布影响低空飞行的通信条件变化预警。
4.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6预警变更和解除
根据预警机制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依据变化情况,适时变更和解除预警信息。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原则
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据实、迅速、准确”为原则,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漏报。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级部门。
5.2信息报告程序
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涉及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涉及或影响航空运输安全的应立即上报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将事件信息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严重程度和相关要求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低空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同步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影响相邻地市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告相邻地市主管部门。
对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上级政府或军民航行业主管单位特别要求上报的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上报。
5.3信息报告内容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或个人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航空器类别、任务性质;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已采取的措施;
(五)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
(六)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进行协调和管理。
6. 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开展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迅速部署力量紧急疏散,封锁事发区域,确保人员安全;启动社会安保措施,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消防、医疗等应急力量应视情开展灭火、救援等处置工作。
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快速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协助进行航空器故障排查时,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和技术支持,确保航空器安全着陆。对无法控制的航空器,进行先期预警,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划设临时管制空域。
飞行活动数据泄露时,应立即启动数据安全应急响应程序,追踪泄露源并加强数据保护。
6.2分级响应
遇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应相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和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飞行活动发生一般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事故发生地指挥部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飞行活动发生较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建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建立相关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立即按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包括人员搜救、航空器搜救、治安警戒、医疗救护、舆情应对、善后处理等;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做好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理;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Ⅱ、I应急级响应:初判飞行活动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分别提出启动Ⅱ、I级响应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与上级或行业主管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工作衔接。国家、省或军民航行业主管单位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或军民航行业主管单位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扩大响应: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扩大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等级。
6.3应急结束
Ⅰ、Ⅱ级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由国家、省或军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