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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发布《绍兴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5-10-14 | 908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5年10月11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绍兴市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7市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由市指挥部聘请民航、航空器、空管、通信、导航、监视、无线电、气象、消防、应急等领域专家组成市指挥部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对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影响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事件调查,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2.8市低空飞行活动运行主体职责

在本市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是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主要职责:制定低空飞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做好人员疏散与施救、设施设备抢修,明确应急救援需求;做好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和信息报告,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应急指挥机制和个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3.1等级划分

按低空飞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事件等级划分原则由实际后果严重性决定,综合考虑民用航空器类型、载人属性及特殊风险等影响事件的危害程度。

3.2特别重大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导致与军用航空器或大型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特大影响或损失;

——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低空飞行突发事件。

3.3重大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省政府认定的重大低空飞行突发事件。

3.4较大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在较大范围内形成舆论事件,或市政府认定的重大低空飞行突发事件。

3.5一般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低空飞行活动对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发生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对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低空飞行活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舆论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6等级认定

低空飞行事故等级由市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

4. 预防和预警

4.1主动预防

在本市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和操控员等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制定低空飞行应急处置预案,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2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要求

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按照要求做好全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编制并发布低空飞行活动服务指南,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应急处置培训。

4.3预防监管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低空飞行活动的日常监管,确保飞行活动安全合规;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机制,对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事故预防措施开展定期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低空飞行活动进行协同查处,对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行为开展联合处置。

4.4预警机制

飞行活动安全预警: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即“市低空融合运行管理平台”),收集汇总全市低空飞行计划,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监测,实时跟踪低空飞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偏离计划情况并预警。

监测预警:市公安局对合作目标与非合作目标开展监测预警,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开展查证处置,依法处罚,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气象预警:市气象局应及时指导发布大风、暴雨、雷电等可能影响低空飞行的预警信息。

数据安全预警:市数据局指导低空飞行涉公共数据安全工作,做好公共数据平台低空飞行数据安全预警工作;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负责低空飞行相关数据的安全管理、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数据泄露或篡改预警,及时采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