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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实施 武汉市警方重要提醒:无人机未实名登记擅自飞行 给予最高2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5-05-30 | 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实施 武汉市警方重要提醒:无人机未实名登记擅自飞行 给予最高2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5月29日起,《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5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发布重要提醒: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若未进行实名登记擅自开展飞行活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最高2万元以下罚款。这一举措旨在规范无人机使用秩序,保障空域安全与公众权益。

《办法》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从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论机型大小、重量多少,所有者均需在飞行前完成实名注册登记。

个人登记要求:需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无人机的信息(产品类型、型号、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和使用用途等。

法人登记要求:需要登记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人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以及无人机信息和使用用途等。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强调,实名登记是规范民用无人机管理的基础环节,有助于追溯飞行主体责任,防范黑飞、扰航等安全隐患。

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重量和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有序、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建立本市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推动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按照规定由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活动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对本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规划和引导相关单位开展低空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标准体系、通信基础设施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及反制设备无线电频率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市重大低空起降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审批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本市空域和航线申请、飞行计划申报、飞行气象、空中信息及飞行过程监管等服务,与省级平台共享低空飞行数据信息,强化公共安全动态监管。

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面向社会统一公布本市适飞区域、管制通告、飞行活动审批事项、申办流程、受理单位、信息采集、查验更新、举报方式,服务保障空中飞行秩序。

第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协同推进智能感知、高精定位、自主飞行、安全管控、数据链通信等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全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技术安全优势。

本市鼓励相关专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依法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工作。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相关专业院校、培训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培训教程,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对象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真高120米以下,除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本市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上述适飞空域通过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

第十条  为保障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军事任务、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告或者授权市级公安机关发布公告,并同步在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发布。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转让、毁损、灭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登记,不得从事飞行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