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操控员、生产企业以及使用企业可以在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查验登记信息,相关基础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时应当在机身上载有完整实名登记信息的识别牌。识别牌不得涂改、伪造、买卖和转让。
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破解响应系统。
第十三条 本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低空飞行服务监管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等需求,并可在平台查询申报受理进程和审批结果。审批环节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无人机集群飞行或者分布式操作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应当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用于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二)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三)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四)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五)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六)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七)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八)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十)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超视距飞行时,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
(一)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
(二)当飞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不能按照飞行计划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
(三)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
(二)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重要党政机关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六)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等其他人身权益;
(八)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过程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装螺旋桨防护设备,确保地面人员安全。
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合法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截控、捕获、摧毁等活动。
第十九条 各类实施低空飞行活动的组织、运营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低空飞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被窃取、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并将所需装备建设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出现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责令停止飞行和必要技术防控等措施,并做好重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以及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配备反制设备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二十三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鼓励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保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