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尖兵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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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博特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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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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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发布的《规定》意见稿中,《规定》从监管主体、行业协会职责、实名登记管理、禁飞区域、强制措施、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销售、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予以规范。
3月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据介绍,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在以往发布的《规定》意见稿中,《规定》从监管主体、行业协会职责、实名登记管理、禁飞区域、强制措施、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销售、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予以规范。 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时,购买者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销售者应如实记录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产品的型号、序号,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购买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中途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应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