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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全文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4-03-01 | 1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全文……

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填补了国内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监视领域的空白。《要求》将配合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与日前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进一步推动民航产业升级,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打下基础

据了解,《要求》以提升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可靠被监视能力、降低航空活动的碰撞风险为目的,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针对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制造及运行识别服务提供,提出了相关规范性要求。《要求》还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广播式运行识别和网络式运行识别的报送信息内容、信息格式、报送方式及功能性能等。

《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了国际相关规定规则,使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商的产品在符合国内要求的同时,能够兼容国际主要市场,有利于国产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的国际拓展。同时,《要求》充分考虑了功能性能的技术实现,在满足安全和监管需要的同时,尽可能使大多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商造得出、做得到,满足市场丰富性的需要。

《要求》的编制基于怎样的背景?其编制过程是怎样的?《要求》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在什么范围内适用?《要求》的发布具有哪些意义?政策解读分享如下。

《要求》解读

强化管理 规范运行

问:近年来,民航局针对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陆续发布了多个文件。此次《要求》的编制、发布主要基于怎样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也面临挑战。为保障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管理。而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运行识别和可靠监视,是安全监管的关键,也是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前提。“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是以可靠识别飞行阶段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降低航空活动的碰撞风险为目的,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针对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出的飞行活动管理要求。民航局空管办于2022年3月发布《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概念(暂行)》,对运行识别的概念进行了规范。我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识别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为了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保障低空空域运行安全,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功能性能,在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和地区性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的一些通用做法,我们组织研究起草了《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

问:《要求》的编制过程是怎样的?

答:我们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对国际民航组织、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前期做法进行了全面的收集、整理、研究,多次召开会议讨论标准内容,同时对照现行法规、规章进行了符合性研究。此外,我们还组织民航二所、民航数据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召开研讨会,编制形成了《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起草完成后,民航局于2022年9月面向各全社会征求了意见,共收到8家单位及个人的33条反馈意见,经过对反馈意见的逐条梳理、研究,采纳了其中19条意见和建议,部分采纳了其中6条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后续国际民航组织、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的修订、国内厂家直接反馈的意见,对《要求》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明确要求 提供指导

问:《要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要求?其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要求》主体内容由4个部分构成,包括总则、术语定义及缩略语、运行识别信息、功能性能要求。

针对《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概念(暂行)》中的技术实现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需要,《要求》主要规定了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广播式运行识别和网络式运行识别的报送信息内容、信息格式、报送方式及功能性能等要求,为运行识别信息的接收与后续规范化处理打下基础,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厂家的运行识别功能实现提供指导。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商、运行识别服务提供者,均应当根据《要求》,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要求。

问: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商、运行识别服务提供者在适用《要求》时,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答:民航局制定《要求》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升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可靠被监视能力,因此在《要求》的4.2.1节中特别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广播式运行识别覆盖范围应确保飞行全过程中,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投影点半径100米内的地面观测者能够接收到广播式运行识别信息”。相关航空器系统制造商,应在适用《要求》的过程中明确航空器的广播式识别具备这一能力,并说明有效的验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