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1日
A章 总 则
第92.1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92.3条 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c)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于本规则E章和F章要求,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负责操控的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员安全。(d)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局方。
第92.5条 机构与职责(a)民航局统一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b)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92.7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分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运行。开放类运行,是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相应运行场景的风险较小,运行人满足局方规定的一般运行要求,即可规避相应运行风险的运行模式。特定类运行,是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相应运行场景存在一定的风险,运行人除满足局方规定的一般运行要求外,还应当在运行前制定相应的风险缓解措施,以实现防范相应运行风险的运行模式。审定类运行,是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相应运行场景的风险较高,运行人除满足局方规定的所有运行要求外,还应当在运行前制定完整的风险缓解措施,以实现管控相应运行风险的运行模式。
第92.9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是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组成部分,是局方实现操控员管理、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营管理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统一平台。B章 操控员管理
第92.51条 安全操控要求(a)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1)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应当由符合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4)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通过局方规定的理论培训和考试,取得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b)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1)除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外,取得局方规定的相应有效操控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2)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3)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c)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1)持有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2)持有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d)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涉及特定高风险的特殊运行时,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特定运行安全风险等级。(e)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实施安全操控培训,并推荐其参加执照和等级所需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超视距等级和教员等级。(f)对于下列运行,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操控员,应当持有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要求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1)国际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2)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体检合格证的情况。
第92.53条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a)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类型的执照:(1)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2)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3)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b)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类别和级别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类别等级:(i)飞机。(ii)飞艇。(iii)滑翔机。(iv)旋翼飞行器。(v)动力升空器。(vi)自由气球。(vii)特殊类。(2)对于审定为单个操控员操控,有类似操纵性、性能和特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由局方确定相应的级别等级。(c)对于下列航空器,当申请人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型别等级要求时,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型别等级:(1)审定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操控员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2)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d)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超视距等级。(e)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教员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教员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