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培育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深圳首条eVTOL商业航线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为鼓励低空载客运行向清洁能源方向发展,参照境内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奖励标准,对eVTOL商业运行航线、架次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拓展多领域应用。鼓励市区各单位将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公共服务以及智慧巡检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在市本级指导性目录项下纳入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四级目录管理。鼓励企业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eVTOL在电力巡线、港口巡检、航拍测绘、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开发空中游览、编队表演等服务项目。举办全国性创新示范应用大赛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竞速等飞行赛事。推动低空飞行与轨道、机场等开展联运,不断丰富低空经济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四、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十三)支持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区以补投结合为原则,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极速先锋城市建设,同步推进5G-A应用示范、卫星通信创新应用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建设通用航空运行保障基地,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测试场和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枢纽起降场。对社会投资的公共无人机测试场、起降场、通信、导航、监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成并实际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四)汇聚低空经济高端人才。大力引进全球低空领域高层次人才,对顶尖人才提供事业平台、科研经费、团队支持、生活保障等一揽子“政策包”。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高端人才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鼓励持有境外“高含金量”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来深创新创业,将权威低空经济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我市职称比照认定清单。(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支持打造高端创新载体。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落地深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我市现有政策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民航重点实验室,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同时,采用市区联动方式,在场地建设、设备购置、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六)鼓励开展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鼓励在深圳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七)发挥国企作用加大国资投入。加大公共基础设施供给,鼓励市区政府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十八)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和投资引导基金作用。设立面向低空经济产业集群的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联动机制。成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引导和推动存量子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积极争取国家级制造业基金注入,充分发挥基金投资优势,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竞争优势的企业落户深圳,积极利用产业基金等资金渠道开展产业并购,推动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九)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产业的纯信用、低成本信贷、中长期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贷款等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无人机保险覆盖范围和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无人机保险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支持交流推广活动。支持我市低空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在深举办低空经济峰会、高端展会、学术会议,提升低空经济深圳影响力。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论坛和展览,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会议、论坛和展览,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的20%给予资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