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征求《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我中心组织研究起草了《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建议。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我中心,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峰
电 话:010-67051859 传 真:010-67050038
电子邮箱:2784363294@qq.com
特此致函。
附件:1.《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2023年12月14日
《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组织研究起草了《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需要。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并公布了《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了模型航空器的含义和飞行空域。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亟需对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等级、操控人员、航空飞行营地的相关制度进行明确。
(二)制定《管理办法》是促进航空模型运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模型航空器又称航空模型,是传统的航空运动项目之一,融合了竞技、制作、飞行和相关科学原理,青少年和爱好者广泛参与。无人机运动作为新兴的航空模型项目,近年来发展迅速,参与人群逐年扩大。为确保航空模型运动健康发展,满足参与者安全飞行的需要,亟需对航空模型的飞行资质、器材管理和飞行场地等明确相关要求,促进航空模型运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飞行、生产等与模型航空器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二是明确模型航空器的定义与技术规格(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七条)。三是明确模型航空器的管理机制(第一章第五条)。
(二)关于器材与登记。一是模型航空器根据技术规格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二章第九条)。二是明确D级模型航空器按照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实行登记管理制,D级模型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模型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第二章第十条)。
(三)关于飞行场地。一是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等和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场地和空域内飞行。飞行场地应当划分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功能区(第三章)。二是A级模型航空器重量轻、速度慢,用于普及推广航空模型运动,飞行时不需要申报空域,但不允许在管制空域飞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飞行资质。一是B级、C级和D级遥控模型航空器的操纵人员应当申请取得相应遥控航空模型操纵员执照。二是未成年人飞行B级、C级和D级遥控模型航空器时应有具备同样飞行资质的成年人陪同(第四章)。
(五)关于飞行安全。一是明确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飞行单位应主动制定安全飞行流程,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与当地飞行管制部门保持通讯畅通(第五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是飞行模型航空器时应当遵守的安全要求(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
(六)关于处罚。处罚分为警告、暂停资质和吊销资质三级,并明确各级处罚对应的情节(第六章)。
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飞行、生产等与模型航空器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用航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指导全国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