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按照【空域等级】方式将中国空域分为两级七类。管制空域(A、B、C、D、E类)和非管制空域(G、W类)。新增设的G、W类空域主要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提供法规上的支持,与将于2024年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辅相成。
(图片粗略示意)
【空域等级】综合考虑飞行规则、空域环境、航空器性能、空中交通服务等因素,空域分为管制空域(A、B、C、D、E类)和非管制空域(G、W类)。A类空域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含)以上至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含)的空间。B类空域通常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C类空域通常划设在建有塔台的民用通用机场上空。G类空域通常为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类空域除外),以及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军事飞行和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W类空域通常为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部分空域。D类或者E类空域是除A、B、C、G、W类空域外的空间,可以根据运行和安全需求选择划设。其中,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以上统一划设为D类空域。
(B类C类会穿越多类空域)空域类型按照了标准气压高度、海平面高度、真高等多种高度分类,实际情况如下。
(真高随地面起伏变化)
(加入B类C类空域)
让我们研究一下《条例》关于无人机空域用户的一些重点内容。无人机空域用户主要涉及非管制空域(G、W类)W类 真高120米以下主要用于轻型无人机的飞行。G类 真高120-300米多用于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物流、巡检等行业类无人机飞行。通过让不同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不太高度层运行来保障安全。同时尽可能提高空域使用的自由度。
W、G类空域除需要排除B、C类空域外还需要注意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的空域。
第十四条 【空域类型】综合考虑空域限制类型、使用用途等因素,空域分为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空中保留区、航路航线、进出境点、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区、试飞空域、训练空域、防空识别区、临时空域等。
第十四条里提到的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临时空域与无人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我们通过优凯飞行简单了解一下。
第十八条 【空中禁区】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核心要害目标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未经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
第十九条 【空中限制区】重要目标、武器试验场、靶场、残骸坠落区、重大活动现场等上空,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在规定时限内,未经相应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
第二十条 【空中危险区】对空射击(发射)场(平台),军事活动空域、残骸坠落区等上空,可以划设空中危险区。在规定时限内,空中危险区对非特定飞行活动存在危险,不限制非特定航空器进入,但进入后由飞行员(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临时空域】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临时空域。临时空中禁区的划设,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承办,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批准。重要提醒:第三十七条 规定使用G、W空域用户需要报备,报备具体方式未公布。
第三十七条 【空域使用报备】使用不涉及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空域类型的 D、E、G、W 类空域,空域用户应当向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报备。
《条例》制定必要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空域管理活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基本保证了我国空域资源有效利用和飞行安全顺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军队建设和航空事业发展,空域有效供给保障与航空用户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逐步显现,需要制定专门法规进一步加强空域管理,围绕安全高效构建体系,围绕责任权利设计制度,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制度管用、行之有效。《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内容共 11 章 77 条,概括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第 1 章,共 8 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阐述空域权属、空域管理机构、空域管理原则、空域用户、环境保护、奖励制度等问题。第二部分(第 2 至 9 章,共 60 条),主要对空域管理机构职责—3—和空域分级分类、划设与调整、使用、评估、保障、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空域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第三部分(第 10、11 章,共 9 条),主要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以及《条例》适用的特殊规定和有关概念解释。区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空域用户、空域环境相关单位、空域保障部门及其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进行处理;对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侵占、破坏空域资源或者干扰空域管理活动的行为,实施相应制裁。期盼《条例》正式版早日发布~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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