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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飞行全流程安全管理 《南京市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 作者: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 2025-11-16 | 260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1月7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南京市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修改建议 ...


11月7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南京市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修改建议。《办法》规定了飞行活动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包括计划申报、安全要求、安全责任和禁止行为等,同时对飞行表演、无人机测绘、低空巡检、农用无人机作业、气象探测等特定场景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7日。

具体来看,《办法》共34条,分为总则、安全飞行条件、空域使用安全、飞行活动安全、主动安全防控、联合安全管理和附则七个章节。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部门职责;

第二章为安全飞行条件,规定了无人机飞行需满足的基础条件,包括产品标识设置、所有人实名登记、识别信息和持证飞行其他要求等;

第三章为空域使用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的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做了明确,规定了使用管制空域的申请流程;

第四章为飞行活动安全,规定飞行活动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包括计划申报、安全要求、安全责任和禁止行为等,同时对飞行表演、无人机测绘、低空巡检、农用无人机作业、气象探测等特定场景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

第五章为主动安全防控,明确为保障安全可采取的主动防控措施,包括实施临时管制、划设电子围栏、无人机反制等;

第六章为联合安全管理,从联防联控、安全检查、市场监管、黑飞处置、应急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提升联防联控能力;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法律责任和施行期限。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详情:

全文

南京市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监管,落实飞行安全各方责任,促进全市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南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预防为先、依法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低空飞行安全管理统筹纳入全市低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低空经济地方立法,促进低空经济安全规范发展。

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并协同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统筹低空飞行空域和航线管理,负责纳入南京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以下称“市飞服平台”)的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监控和服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构建全市统一标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低空应急救援体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低空飞行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业农村、体育、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绿化园林、市场监督、数据、通信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安全有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飞行条件

第五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机身上载有完整实名登记信息的识别牌,识别牌不得涂改、伪造,确保产品信息可溯源。

第六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称“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所有人合法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无人机产品型号及识别码、无人机使用用途等内容。

在本市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无人机运行人”),将其在“UOM平台”上实名登记二维码上传至市飞服平台成为平台注册用户后,可以在平台上接受信息核验、计划申报等便捷操作服务。

第七条  无人机运行人应当确保其使用的民用无人机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在市飞服平台上运行的,按相关部门要求向市飞服平台报送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且在运行时不得关闭报送功能,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和飞行动态数据。

第八条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本市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民用无人机运营合格证,使用微型民用无人机或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的除外;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使用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投保责任保险。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相应的操作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除外。

第三章 空域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