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为维护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和国家安全,规范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以下简称“飞行器”)的飞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120米、飞行速度小于1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包括无人机、航模、热气球、动力伞等。凡在加查县行政区域内持有、使用上述飞行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本通告要求完成备案登记。
(一)备案方式
线上备案:
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as.caac.gov.cn)完成实名登记;手机端可下载“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系统APP”完成实名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报加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备案。
线下备案:
携带相关材料到加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材料
个人: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飞行器型号及序列号、购买凭证或合法来源证明、飞行器照片。
单位: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飞行器信息及使用用途说明、操作人员资质证明。
(三)备案时限
现有飞行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
新购飞行器:
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
(一)公司(企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备案(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加查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申请表(加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领取);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企业)法人代表资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飞行资格执照复印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照片(正面、机身码及二维码照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安全承诺书。
(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备案(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加查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申请表(加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领取);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飞行资格执照复印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手续相关材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照片(正面、机身码及二维码照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安全承诺书。
无人机使用人需携带以上资料到加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申请报备。
(一)禁飞区域严禁在以下区域及周边飞行:
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
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
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口岸、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飞区域。
(二)飞行限制
在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飞行,需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
夜间飞行需开启警示灯,禁止在饮酒或服用影响操作能力的药物后操控飞行器。
禁止利用飞行器实施窥探偷拍、投放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活动。
(一)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立案查处。
(二)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首先予以批评劝阻。对不听劝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处理。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过程中,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查处。
请广大飞行器持有者积极配合备案工作,主动提供真实信息。对拒不配合或隐瞒不报的,依法从严处理。
因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特殊情况需在禁飞区域飞行的,需提前向加查县公安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飞行行为,举报电话:0893-732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我县空域安全和社会秩序。
加查县公安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