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过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向申请人反馈起飞前确认结果和意见。
第二十条 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公布本区低空范围内气象、飞行动态、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向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异常情况信息,协助做好飞行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低空飞行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工作,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保护在提供低空飞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需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园景区、园区等场所进行起降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单位同意。有关单位应当综合考虑飞行主体的经营资质和备案、飞行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作出决定。在重要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由相关场所管理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通航机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八达岭通用机场运营人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及机场安全、运行、服务的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八达岭通用机场应当与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运营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驻场单位应当遵守手册,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通用机场正常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区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制定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出现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应对处置。
第二十七条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发现或接报飞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依据情况性质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程序。
需要开展救援活动的,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信息协助。
低空飞行异常情况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
来源:北京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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